交通肇事逃逸共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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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的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具有聯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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