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義務有哪兩項呢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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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義務有哪兩項呢,有哪些規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義務有哪兩項呢,有哪些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我國主要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並以關愛身心健康、生活上的照料、保障義務教育、恰當的管教方式,管理財產等等為內容進行。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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