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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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孩子未成年的話,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要對孩子的行為負責。監護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的一項重要權力,如果父母喪失監護資格,街道辦、社會團體成員或者孩子的其他親屬也可以履行監護義務。那麼,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二、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孩子的監護主要體現在人身保護和財產監護方面。監護人要保證孩子的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代理其進行民事訴訟和對其進行教育等,這些就是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有三種,父母、祖父母等近親屬,或者經過村委會同意的本村村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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