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期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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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期間的效力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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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複核交通事故認定書

主要包括三個步驟,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認為認定書不公情況下在三天之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書面的複議申請,其次,有幾種情況是不能複議的,申訴者要注意。最後,在複議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認定書的不合理性。

具體描述如下:

1.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不服,不認可的要在認定書下來之後三天之內,向上一級的有關公安機關進行提出書面的複議申請。

2. 有幾種情況是不能提出複議的,需要注意:

(1) 如果車輛是行駛在公路之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不能提出複議。

(2) 屬於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能提出複議。

(3) 如果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檢察院當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不能提出複議。

(4)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一方已經上告人民法院的,將不准許複議。

3.如果在複議中,上一級的公安機關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合理的,針對此情況,當事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上交相應的可以證明認定書時不合理的相關證明,進行舉證工作。當事人上訴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有利於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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