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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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民法通則》對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人身關係如何處理未作規定,但《民法通則解釋》第37條就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確立了原則恢復、例外不恢復的規則。《民法總則》大體吸收了該條文的規定,但差別在於,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則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在法律上賦予配偶選擇是否恢復婚姻關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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