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的失蹤是否會影響判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起訴離婚女的失蹤是否會影響判決?

在這個多元化的社會當中,人們幾乎每時每刻就有很大的機會能夠接觸到很新鮮的一些事物的,太容易的相戀概率也讓人們對婚姻都失去了原有的敬畏。可能人們對婚姻都實在是懶得經營,感情不和了直接離婚就行了,可是有些男方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可能會遇到這種情形起訴離婚女的失蹤。

起訴離婚女的失蹤是否會影響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丁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規定看,人民法院處理這類離婚案件的基本條件是:

1、被告人與配偶或家庭失去聯繫的時間必須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法院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

2、經查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或審理期間雖有信息但查無住址。

3、開庭前受訴法院要以公告形式(登報或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訴,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和應訴時間加在一起滿2年仍不前來應訴的。

4、被告人在應訴後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審判。

5、審理後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亦採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原告在判決書尚未生效期間不得與他人結婚

6、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並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採用公告送達方式。

應當指出,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起的離婚案件不能按特別程序宣告失蹤人死亡,因為失蹤和離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後果也不一樣。宣告失蹤人死亡是法律推定人的死亡,與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也就是繼承開始之時;而判決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終止的一種法定形式,體現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存在,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產可委託他人代管,其配偶不能繼承。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這是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只要自下落不明人與家庭無通訊聯繫之時起算,至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時止,其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決准予離婚。如果能證明下落不明人已經死亡,或婚姻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無須提出離婚。

如果是在起訴離婚以後發現女方不見了,這種情況下不排除是女方根本就不想離婚而採取的一種故意迴避的方式,可是我國法庭當中也規定了在相關的通知書下達了一定的期限之內,如果女方都不出庭,實際上就可以按照缺席審判,宣判雙方離婚的,如果是在此之前女方就失蹤了的話,當事人失蹤如果已經超過兩年了會直接判決離婚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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