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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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影響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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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婚姻被撤銷對當事人有何影響

一、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哪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殺害對方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二、婚姻被撤銷對當事人有何影響可撤銷婚姻,在撤銷之前,現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銷,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可見,被撤銷的婚姻,從結婚的一開始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判決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錯。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沒有過錯,可以根據有過錯一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無過錯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可以根據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而少分給過錯相對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或者過錯較小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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