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應該怎麼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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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應該怎麼樣公證
離婚財產應該怎麼樣公證
一般而言,法律並沒有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必須進行公證”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説公證是雙方自願的行為。當然,如果涉及離婚財產暫時無法過户、交接的問題,進行公證可以對雙方約定進行證據固定,對離婚後辦理過户交接有好處。那麼離婚財產公證怎麼辦理呢?首先,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結婚證或離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書。其次,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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