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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2023年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計租表但建設合法的房屋和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採用房屋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 除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以外,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 拆遷區域用於住宅房屋建設的,規劃部門在審批該住宅房屋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考慮被拆遷人就地房屋補償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遷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大於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三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於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 實際用於補償的房屋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支付房款。補償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 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房款的,由被拆遷人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 拆遷補償金由拆遷人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九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方法計算的拆遷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與異地補償房屋價款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互相結算差價款。 第三十條拆遷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房屋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解除租賃關係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遷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拆遷人同意的,由拆遷人將按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拆遷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拆遷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餘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拆遷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但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符合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經本人申請,按照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進行補償;補償房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銷售價格支付房款。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面積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金;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與拆遷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與異地補償房屋價款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互相結算差價款。?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的產權保持不變。 拆遷出租的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拆遷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進行拆遷補償。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拆遷區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和異地補償房屋價款,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被拆遷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交付補償房屋。 用於補償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後三日內,向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相關證明,由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憑該證明和拆遷補償金專項存款憑證到金融機構領取拆遷補償金。 第三十六條拆遷依法實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拆遷補償金或者補償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拆遷補償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第三十七條拆除違法建築和逾期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報請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拆除。 拆除在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但批准臨時建築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共設施、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和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需要在外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提供週轉房。拆遷人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支付經營性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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