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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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貢獻度
房產分割

1、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2、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4、一套住房處理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5、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夫妻雙方工齡折扣、是否影響另一方福利分房資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6、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按照物權法的第99條去處理,基本上都是以約定來執行的,那麼檢察院在用物權法來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是嚴格按照約定去進行的。對於財產糾紛的案件,檢察院是需要根據很多方面去進行審查,那麼在涉及到非約定的財產分割時,就需要按照雙方提供的文件去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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