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局級有重要貢獻專家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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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局級有重要貢獻專家的實施辦法

關於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局級有重要貢獻專家的實施辦法

根據規定,每隔兩年,在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的同時選拔國家建材局有重要貢獻專家,為了提高選拔工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使這項工作形成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8-07

實施時間:1990-08-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人專發(1990)1號文“關於一九九0年度選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的通知”以及(89)建材人字431號文《國家建材工業局專業技術幹部管理辦法》的規定,每隔兩年,在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的同時選拔國家建材局有重要貢獻專家,為了提高選拔工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使這項工作形成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述兩級專家主要在局屬單位從事科研、設計、技術、科技管理和教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選拔。

第三條 每次選拔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的人數由人事部分配合我局的參考名額而定(一般為三名左右)。根據目前我局專業技術人員的現狀,局級有重要貢獻專家的人數暫定十名左右。

第四條 有突出貢獻或重要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必須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有良好職業道德;年齡大休在55週歲以下,並符合《國家建材工業局專業技術幹部管理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凡《辦法》中提及的獲獎主要完成者應指在該項目進程中起關鍵作用的主要完成者。上述條件必須從嚴掌握,寧缺毋濫。

第五條 選拔工作嚴格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結構以及近年內科技成果獲獎情況等因素,由局人事司負責會有關司商定推薦名額分配給局屬各有關單位,由該單位推薦,並按人事部要求的格式填寫《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呈報表》一式三份報局人事改革司。

(二)各單位上報的材料先由歸口業務主管司初審提出意見後,再經人事改革司審核提交局工程技術評審委員會(即科技委常委)評議、選拔。評議時應有其業務主管司、室(綜合計劃司、科技發展司、人才開發司等)的負責人蔘加,充分醖釀、民主評議後由局工程技術評審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確定人選。凡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視為通過。投票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投票推薦出符合局級條件以上的專家(不超過有“突出貢獻”和“重要貢獻”專家名額之和),再經過民主評議,第二次投票從中再推薦出國家級突出貢獻專家。

(三)人事改革司根據局工程技術評審委員會投票推薦的結果排列名次,提交局黨組討論,批准局級有重要貢獻專家人選。同時,確定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人選,上報人事部批准。

第六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在今後推薦專家人選時也應採用逐級推薦、吸收有關專家意見,最後由院(所)領導審定上報。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更為具體的程序或辦法,並報局人事改革司備案。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局人事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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