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公證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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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公證前置程序

如果對案件的判決結果存在異議可以提出行政複議,那行政複議前置程序有哪些?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行政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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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是房產繼承的必要前置程序嗎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其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加之2016年7月5日司法部發文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房產繼承必須公證的規定已經廢止了。

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印發《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該規範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這一規定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在繼承或受遺贈不動產時有權選擇公證或直接申請按有關程序進行核驗和登記,繼承(受遺贈)公證將不再是一項必要措施。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對房屋進行繼承的時候,此時繼承人是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的。當然很有可能最開始關於房產繼承就是在公證遺囑中作出的,而這並不影響日後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具體該如何來辦理這樣的手續,如果你不太清楚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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