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可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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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可以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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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也叫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訴訟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是當事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財產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條件:



    1.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2.必須是由於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將來的裁判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情況緊急;



    4.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5.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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