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盡贍養義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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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贍養義務界定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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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不贍養奶奶,諮詢一下不盡贍養義務界定

《繼承法》規定的“主要贍養義務”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即可。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從《繼承法意見》第30條規定的兩個方面來判斷即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這個“主要”既有量上的比較,也有時間上的比較。具體而言,是指經濟上給予老人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的資助,生活上與老人共同生活,經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得井井有條,並且這種行為具有長期性、經常性。喪偶兒媳、女婿要質變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離不開贍養行為的量變。而且在量變的過程中,被繼承人無義務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創造讓其盡孝道從而獲得繼承權的機會。也即讓被繼承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贍養的情況下,放棄這些優越的條件去接受本無繼承權人的贍養,這與常情相悖,也與現實不符。所以,《繼承法意見》規定了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取得繼承權應得到的“量”,即為老人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勞務。而關於精神慰藉則無法從客觀上予以考量的。所以《繼承法意見》關於喪偶兒媳、女婿取得繼承權的規定仍有其合理性。這種中國特色的繼承製度對於構建和諧社會仍具有積極意義,並不因社會的發展而滯後。對於盡到了一定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後段規定“繼承人的以外對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情分配給部分遺產。不盡贍養義務界定包括以下內容:—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拒絕履行膾養義務。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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