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能否作為離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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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能否作為離婚的依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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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

1、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係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2、物證。

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配偶與第三者私密通話的錄音;捉姦在牀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一方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配偶與第三者進出賓館的證人證言;配偶與第三者肢體親密的證人證言;配偶當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證言等。此外,夫妻雙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認出父母與異性有頻繁交往的事實,也可以做證據。

離婚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尤其是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是很重要的。因為離婚官司中原告作為起訴的一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就需要實際提供證據舉證,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否則的話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就會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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