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專利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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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權行為形態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於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另外,《專利法》第59條還規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為,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為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形態,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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