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生效執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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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生效執行管轄
勞動仲裁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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