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債權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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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債權抵債
債權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上所述,人們之間發生金錢往來,對於債權人來説,對方違約不還款是最擔心的事情。追討債務的手段很多,如果起訴,應在對方欠款之日兩年內完成。作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嚴重的會法院司法拘留,每次最長是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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