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的以物抵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強制執行階段的以物抵債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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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物抵債的範圍


第九條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四)交通運輸工具;(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六)原材料和產成品;(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一)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税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三)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衞生設施;(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併抵償債務。

建議最好事先了解清楚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以免之後產生什麼不必要的糾紛,影響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是不滿足規定的條件,則最好就不要進行以物抵債。當然,在債務人無法還債的情況下,其實追債的方式也是比較多的,債權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進行選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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