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承包土地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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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承包土地繼承法
土地繼承法
土地繼承法:目前我國尚無土地繼承法,通常根據《繼承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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