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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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地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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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户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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