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合同 - 違約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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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 違約責任條款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受託人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其中受託人逾期2個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託人應當交還技術資料和樣品,返還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受託人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但委託人同意利用的,受託人應當減收報酬並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能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受託人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受託人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樣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術資料、樣品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4、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在短期內難以發現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受託人應當負責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但因委託人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5、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不及時通知委託人的,受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技術服務合同中會規定好違約責任條款,如果一方違約,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去法院起訴,按照目前規定,起訴時效有效期是兩年,超過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不予支持。技術服務合同中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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