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要求分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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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要求分別有哪些
離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要求分別有哪些
一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如果因事實的性質,原告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而被告卻易於證明;或者被告妨害原告舉證,致使原告無法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的舉證責任歸被告。
有下列要求: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複製件或複製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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