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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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收費辦法
新的民事訴訟法收費標準
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為2.5%;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為不超過20萬元;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辦法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財產案件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標準: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受理費確定為每件50元至300元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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