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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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在民事經濟案件中,人民法院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可以依法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採取拘傳、訓誡、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一、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二、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三、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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