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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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措施期限
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的條件?
一、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和行為,可以分別不同情況,適用五種不同的強制措施。(1)拘傳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達室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2)訓誡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3)責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對違反規則情節輕微的人,可以責令其退出法庭,以維持法庭的秩序,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4)罰款罰款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強制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個人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二、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的條件(1)拘傳措施適用於特定對象,即適用於必須到庭的被告。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案件的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須到庭而拒絕到庭,也可以適用拘傳的措施。(2)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3)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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