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的送達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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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的送達時限
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於複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經過了上述的介紹,我們知道對扣留車輛一般在三十日內需遞交證明,建議最多在六十日內完成,事後報警應在十日內,作出認定書時限在接到事故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完成。以上為律師365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時效這個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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