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送達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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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送達時限規定
責任事故認定書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規定: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 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説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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