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哺乳假續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關於哺乳假續假
國家關於哺乳假規定是怎樣的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哺乳假不同於生育假是國家規定的,女性職工想休哺乳假的話,應該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單位同意後才能休假,對於哺乳假,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在哺乳假期間內,單位應該按照工資的80%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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