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會受到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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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會受到哪些處罰
最新規定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國刑法對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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