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存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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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存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假藥還參與售賣的,此時就會構成銷售假藥罪,此類案件也會處罰生產假藥的商家。任何人在被認定為是生產或者是銷售假藥的,一定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銷售假藥的期間,有立功的情形,也可以被減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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