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抵押合同 - 抵押是否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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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抵押合同,抵押是否設立
未簽訂抵押合同,抵押是否設立
抵押未登記只是使得抵押權未設立,抵押合同一般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成立。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佔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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