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的哪些債務應當由子女去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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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的哪些債務應當由子女去償還的
父母生前的哪些債務應當由子女去償還的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民法典》 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範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民法典》第26條“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除上述內容外,父母生前因賭博所欠之債或者從事其它違法活動所欠之債,因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可以不預償還: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範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併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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