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要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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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要如何執行
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要如何執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司法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派出機構或者有關單位的保衞組織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佈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 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 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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