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和有期徒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管制和拘役和有期徒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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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什麼

有期徒刑和拘役和管制的規定是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0年;

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需要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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