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應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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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應如何執行

一、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應如何執行

有期徒刑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有期徒刑與拘役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 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 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有期徒刑和拘役都是屬於主刑罰之一,有期徒刑需要在監獄執行,而拘役是就近執行,兩者都需要進行勞動改造,並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相對來説拘役的處罰程度會較輕於有期徒刑,一般拘役的刑期較短,而有期徒刑至少在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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