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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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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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一方轉移 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處理

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你好,希望上述的回答能夠幫你解決“夫妻一方轉移 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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