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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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追加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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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追加撫養費嗎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那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增加嗎?根據實際情況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是可以增加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我國法院判定有關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法定理由主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

當然,如果是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增加較多的情況下,撫養孩子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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