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少怎麼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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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少怎麼追加

一、離婚後撫養費少怎麼追加

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附:需要説明

需要説明的由兩點:

(1)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2)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説,隨着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綜上所述,在生活中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情形,那麼離婚之後的撫養權在確定的情況下,如果出現合理的理由的,那麼也是可以追加撫養費的數額的,只要合情合理法院都是會支持的,當然在追加撫養費的時候最好還是父母能夠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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