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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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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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對這三部分如何分配,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應當支付給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的,則由其實際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由此規定可得安置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户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家庭承包方農户放棄統一安置的,該費用就應支付給該農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土地使用補償費就是説企業在徵用土地的時候,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給當事人適當的經濟補償。比如説政府如果決定將土地徵用來修建鐵路的話,那麼就應該對土地上建築物,青苗物和其他附着物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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