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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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調解書
法院調解書可以代簽嗎?具體的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民事調解書的簽收是指人民法院製作出調解書後直接由當事人或者受其委託的代理人簽收後,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簽收這種形式排除了郵寄、留置等送達方式。但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根據案件審理程序的不同,調解書的生效方式亦有不同。若對案件不加區分程序,統一適用“簽收”方式,一是有違司法解釋的規定,二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中,沿用“簽收”方式,表述為: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種司法倒退。“簽字”與“簽收”之間存在有時間差,民事糾紛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若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採取“簽收”生效方式,當事人可以在簽收前反悔,既違背誠信原則,又浪費審判資源。審判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案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後,在送達調解書前又反悔的現象。因此,法院調解書可以代簽嗎凡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實行簽收方式,允許當事人反悔協議,法律文書生效方式表述為:本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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