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籤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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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籤收生效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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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籤字和簽收的規定是什麼?

2018年法院調解書籤字和簽收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20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李某在簽收調解書後反悔,聲稱法院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如果他有相應的證據證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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