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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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
1、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
2、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
3、主觀上是故意的;
4、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情形。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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