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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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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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可以拿到香港離婚判決書?

你好!香港離婚判決書按照正常程序是在暫準離婚令頒發後等3個月才頒發,詳情如下:
1.   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   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3.                 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   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準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   暫準離婚令頒佈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   法院頒佈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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