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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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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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對豁免是否有管轄權啊?

雖然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釋權,但這種解釋權因解釋對象不同而在解釋的權力配置上不完全一樣。對於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務,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有限制的,要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制約。特別行政區法院無權自行、隨意解釋基本法中有關“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含義和範圍,也無權管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實踐中香港法院對豁免是否有管轄權,要防止特別行政區法院通過自行、狹義解釋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擴大司法管轄權,侵蝕中央政府權力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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