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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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的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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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的認定

一、疲勞駕駛的概念

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1988年7月4日)第九項第二款規定,“過度疲勞,是指駕駛員每天駕車超過八小時或者從事其他勞動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GA16-G416.10-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碼》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類與代碼説明中,“疲勞駕車,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6條第九款的規定。這裏的疲勞是指駕駛員每天駕車超過八小時,或者從事其他勞動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的。”

按照這一概念,“疲勞駕駛”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必須是駕駛機動車的人員;

2、必須在道路上行駛時;

3、每天駕車超過8小時,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體力消耗過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時仍繼續駕駛車輛的行為。

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素,就構成“疲勞駕駛”。

二、疲勞駕駛的技術認定

1、從行為被發現前24小時內,計算駕駛人駕駛車輛的累積時間,若超過8小時,並有疲勞駕駛外在表象的,則符合疲勞駕駛條件;

2、通過調查,確認駕駛人有由於其他原因體力消耗過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時仍繼續駕駛車輛的行為,雖然累積時間沒超過8小時,仍可認定為疲勞駕駛。

三、預防疲勞駕駛的法律規定以下規定是為預防疲勞駕駛法律所作出的禁止性規定,而非對疲勞駕駛的界定。

1、駕駛人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規定,“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將受到處罰。2、旅客運輸駕駛人的特別規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3、道路運輸駕駛人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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