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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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第56條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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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交通違法第56條處罰規則的詳情

 根據相關發啦,關於交通違法第56條處罰規則如下
違反交通安全法56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規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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