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56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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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56條第一款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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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條第一款貼黃單怎麼處罰

道路停車行為處罰情況:
1、城市普通道路亂停亂放,又或沒有停車線的路邊違章停車,一般是罰款50元、不扣分。
2、城市主幹道違章停車,罰款100-150元、不扣分。
3、如果是在紅綠燈等交通要道口違章停車,罰款200元、扣3分。
4、最嚴重是在高速公路亂停亂放,佔用應急車道違章停車,罰款300元、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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