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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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我們知道對於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的內容,是由法律統一進行規定的。但在此之外,法律也允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出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而今天我們將要來了解的就是南昌地區,其實也就是江西省關於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聚眾鬥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聚眾鬥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聚眾鬥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眾鬥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聚眾鬥毆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鬥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有鬥毆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

(5)聚眾鬥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在江西省,如果犯了聚眾鬥毆罪的話,那麼在判刑時依據應該上述規定的內容。其中,對受害人造成的不同損害,則意味着增加或減少基準刑的幅度不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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