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經濟能力強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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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經濟能力強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獨立經濟能力”是指


1、未成年,即不滿十八歲。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具體為男性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女性在18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經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證實沒有勞動能力,經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對於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為界定是否為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為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

總的來説是那些需要社會關懷的人,簡言之相對於正常能力者的弱勢羣體,比如説小孩,老人,他們都需要關懷,所以這是被撫養的羣體,當然還有其他的羣體,例如殘疾人羣體,他們同樣需要人去照看,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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